高新产品知识科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两者差异:会计制度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不确认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补贴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助收入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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